| Chapter 10 |
1 | 簽 名 的 、 是 哈 迦 利 亞 的 兒 子 省 長 尼 希 米 、 和 西 底 家 、 |
2 | 祭 司 . 西 萊 雅 、 亞 撒 利 雅 、 耶 利 米 、 |
3 | 巴 施 戶 珥 、 亞 瑪 利 雅 、 瑪 基 雅 、 |
4 | 哈 突 、 示 巴 尼 、 瑪 鹿 、 |
5 | 哈 琳 、 米 利 末 、 俄 巴 底 亞 、 |
6 | 但 以 理 、 近 頓 、 巴 錄 、 |
7 | 米 書 蘭 、 亞 比 雅 、 米 雅 民 、 |
8 | 瑪 西 亞 、 璧 該 、 示 瑪 雅 。 |
9 | 又 有 利 未 人 . 就 是 亞 散 尼 的 兒 子 耶 書 亞 、 希 拿 達 的 子 孫 賓 內 、 甲 篾 . |
10 | 還 有 他 們 的 弟 兄 示 巴 尼 、 荷 第 雅 、 基 利 他 、 毘 萊 雅 、 哈 難 、 |
11 | 米 迦 、 利 合 、 哈 沙 比 雅 、 |
12 | 撒 刻 、 示 利 比 、 示 巴 尼 、 |
13 | 荷 第 雅 、 巴 尼 、 比 尼 努 。 |
14 | 又 有 民 的 首 領 . 就 是 巴 錄 、 巴 哈 摩 押 、 以 攔 、 薩 土 、 巴 尼 、 |
15 | 布 尼 、 押 甲 、 比 拜 、 |
16 | 亞 多 尼 雅 、 比 革 瓦 伊 、 亞 丁 、 |
17 | 亞 特 、 希 西 家 、 押 朔 、 |
18 | 荷 第 雅 、 哈 順 、 比 賽 、 |
19 | 哈 拉 、 亞 拿 突 、 尼 拜 、 |
20 | 抹 比 押 、 米 書 蘭 、 希 悉 、 |
21 | 米 示 薩 別 、 撒 督 、 押 杜 亞 、 |
22 | 毘 拉 提 、 哈 難 、 亞 奈 雅 、 |
23 | 何 細 亞 、 哈 拿 尼 雅 、 哈 述 、 |
24 | 哈 羅 黑 、 毘 利 哈 、 朔 百 、 |
25 | 利 宏 、 哈 沙 拿 、 瑪 西 雅 、 |
26 | 亞 希 雅 、 哈 難 、 亞 難 、 |
27 | 瑪 鹿 、 哈 琳 、 巴 拿 。 |
28 | 其 餘 的 民 、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、 守 門 的 、 歌 唱 的 、 尼 提 寧 、 和 一 切 離 絕 鄰 邦 居 民 歸 服 神 律 法 的 、 並 他 們 的 妻 子 、 兒 女 、 凡 有 知 識 能 明 白 的 . |
29 | 都 隨 從 他 們 貴 冑 的 弟 兄 、 發 咒 起 誓 、 必 遵 行 神 藉 他 僕 人 摩 西 所 傳 的 律 法 、 謹 守 遵 行 耶 和 華 我 們 主 的 一 切 誡 命 、 典 章 、 律 例 . |
30 | 並 不 將 我 們 的 女 兒 、 嫁 給 這 地 的 居 民 、 也 不 為 我 們 的 兒 子 、 娶 他 們 的 女 兒 . |
31 | 這 地 的 居 民 若 在 安 息 日 、 或 甚 麼 聖 日 、 帶 了 貨 物 或 糧 食 來 賣 給 我 們 、 我 們 必 不 買 . 每 逢 第 七 年 必 不 耕 種 、 凡 欠 我 們 債 的 必 不 追 討 。 |
32 | 我 們 又 為 自 己 定 例 、 每 年 各 人 捐 銀 一 舍 客 勒 三 分 之 一 、 為 我 們 神 殿 的 使 用 . |
33 | 就 是 為 陳 設 餅 、 常 獻 的 素 祭 、 和 燔 祭 、 安 息 日 、 月 朔 、 節 期 所 獻 的 、 與 聖 物 、 並 以 色 列 人 的 贖 罪 祭 、 以 及 我 們 神 殿 裡 一 切 的 費 用 。 |
34 | 我 們 的 祭 司 、 利 未 人 、 和 百 姓 、 都 掣 籤 、 看 每 年 是 哪 一 族 、 按 定 期 將 獻 祭 的 柴 奉 到 我 們 神 的 殿 裡 、 照 著 律 法 上 所 寫 的 、 燒 在 耶 和 華 我 們 神 的 壇 上 . |
35 | 又 定 每 年 、 將 我 們 地 上 初 熟 的 土 產 、 和 各 樣 樹 上 初 熟 的 果 子 、 都 奉 到 耶 和 華 的 殿 裡 . |
36 | 又 照 律 法 上 所 寫 的 、 將 我 們 頭 胎 的 兒 子 、 和 首 生 的 牛 羊 、 都 奉 到 我 們 神 的 殿 、 交 給 我 們 神 殿 裡 供 職 的 祭 司 . |
37 | 並 將 初 熟 之 麥 子 所 磨 的 麵 、 和 舉 祭 、 各 樣 樹 上 初 熟 的 果 子 、 新 酒 、 與 油 、 奉 給 祭 司 、 收 在 我 們 神 殿 的 庫 房 裡 、 把 我 們 地 上 所 產 的 十 分 之 一 奉 給 利 未 人 、 因 利 未 人 在 我 們 一 切 城 邑 的 土 產 中 當 取 十 分 之 一 。 |
38 | 利 未 人 取 十 分 之 一 的 時 候 、 亞 倫 的 子 孫 中 、 當 有 一 個 祭 司 與 利 未 人 同 在 . 利 未 人 也 當 從 十 分 之 一 中 、 取 十 分 之 一 、 奉 到 我 們 神 殿 的 屋 子 裡 、 收 在 庫 房 中 。 |
39 | 以 色 列 人 和 利 未 人 、 要 將 五 榖 、 新 酒 、 和 油 、 為 舉 祭 、 奉 到 收 存 聖 所 器 皿 的 屋 子 裡 、 就 是 供 職 的 祭 司 、 守 門 的 、 歌 唱 的 所 住 的 屋 子 . 這 樣 、 我 們 就 不 離 棄 我 們 神 的 殿 。 |